民國時期已開始有了交通標志牌的雛形,據了解,民國24年(1935年),江蘇、浙江、安徽、北京、上海等5省市已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了《公路交通標號志圖》,標準中共有30多個交通標志樣式和圖案,均為彩色標識,內容囊括了禁令類、警告類、指路指示類等。
在如今的交通標志定義符號尚未普及前,最直觀的交通語言表現(xiàn)方式就是寫生繪畫、和文字描述,為什么把“文字描述”排在后面呢?因為民國時的文盲率很高,特別是底層群眾,能識字看報的并不多,所以靠圖形、繪畫來增強辨識度,就成了標志語言的首選。
(1)注意各路速率限制
(2)醫(yī)院附近禁聲慢行
(3)方向指路牌
(4)橋梁告知標志
(5)涵洞號志(甲種)
(6)停汽車處
(7)停人力車處
(8)地名牌
(9)不準停車
(10)禁止通行
(11)禁止馬車腳踏車駛入
(12)路線號志牌
(13)干道車先行
(14)里程號志
(15)時速率限制30公里
(16)預告標志牌
(17)載重限制
(18)只準照此方向行駛
(19)注意前方傍山險路
(20)注意前方為險橋
(21)注意前方為狹路
(22)注意前方崎嶇路
(23)注意前方危險轉彎
(24)注意危險
(25)學校附近禁聲慢行
(26)注意柵門
(27)注意前方岔路
(28)注意火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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